陕西省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全省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3-04新闻来源:应急与学校卫生监督科被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卫生监督所、杨凌区卫生监督所、韩城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加强我省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托幼机构饮用水污染和聚集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卫妇发〔2014〕100号)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切实加强托幼机构卫生监督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广大儿童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从维护广大儿童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共同做好托幼机构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指定具体科室和人员负责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负责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工作的科室或人员要摸清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基本信息,建立并完善托幼机构分户档案,制定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托幼机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结合我省2014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重点监督检查,并按时汇总上报检查结果。
    二、突出重点,认真履职,把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将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结合当前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形势和儿童传染病流行特点,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做好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监督指导工作。督促指导托幼机构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要求,成立以托幼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防控管理机构或部门,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认真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病愈返园医学证明查验和新生入园(入托)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等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有效防范传染病疫情在园(所)内的发生。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65号)要求,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疫情及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建立入园(入托)儿童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加强儿童健康管理。
   (二)加强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深入托幼机构,在全面掌握辖区内托幼机构饮用水供水方式及水源情况基础上,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并针对饮用水存在的卫生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加强辖区内托幼机构,特别是农村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托幼机构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应办理卫生许可证,管、供水人员要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涉水产品要索取有效卫生许可批件。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落实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水源防护和水质消毒,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应为在园(所)儿童提供开水,并加强卫生管理。
   (三)加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托幼机构应急体系机制建设、应急预案拟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宣教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情况,认真分析托幼机构卫生风险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督促和指导托幼机构建立突发传染病、饮用水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各项措施,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减少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危害。
   (四)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基本卫生保健条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和《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积极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的规范要求,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督促托幼机构设立符合规范要求的保健室或卫生室,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各项工作的落实。督促托幼机构规范要求为儿童提供合格的生活饮用水以及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三、密切协作,把握关键,有效开展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工作
   (一)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沟通与协作机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争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支持,并通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借助学校卫生联席会议制度及合作平台,共同研究拟定托幼机构卫生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部署联合督导检查,协调处置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互通报有关工作信息,协商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托幼机构卫生工作成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托幼机构落实整改。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部门,做好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检测、传染病防控宣传指导、群体性服药和带药服药管理等其他卫生保健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监督指导,提高托幼机构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指导与服务意识,寓监管于服务中,查、帮、促相结合,优服务、严监管。要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监督指导,针对托幼机构卫生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详细具体、合理可行的指导建议,协助托幼机构建立完善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有关卫生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强化、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从整体上提升托幼机构自身卫生管理水平。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每次监督检查应认真制作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及时将检查情况向被监督单位反馈,并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为规范全省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我所组织制定了《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表》(见附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加强学习,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能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专业人员。卫生监督员要加强托幼机构相关卫生法规学习,及时掌握有关托幼机构卫生规范、标准和要求,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作用,定期对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巡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切实将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预防和减少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要求,我所将于今年开展全省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考核评比内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行动起来,开展自查自纠。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教育厅将于近期开展全省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督查工作,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县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监督不力,造成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联系人:郭蕴君  胡莺
    电话:029-81298851  81298825

 

 


附件:1.陕西省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表.doc